《消費者法》第 L. 221-28 條排除了有關「在 14 天的撤銷期結束之前完全履行的提供服務的合約」的撤銷權。
該法典第 L.221-25 條規定了部分執行服務的假設:如果消費者希望在退出期結束之前開始執行服務,法律要求專業人員收到消費者的明確執行請求,並告知其可能存在的費用。
巴黎上訴法院裁定透視公司與消費者之間簽訂的合約的有效性
由於缺乏關於撤銷權的存在和行使方法的信息,因此判定合約不符合法律(巴黎上訴法院,Pôle 4 - 第 9 庭,2017 年 3 月 16 日,n°14/23373)。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與透視公司簽訂了為期數月的固定費率訂閱,如果服務未完全履行,則法律允許消費者在 14 天內退出。
然後,消費者在行使撤銷權之前,需要支付與所提供的服務相對應的金額。
此外,如果消費者沒有收到有關行使撤銷權條款的足夠信息,則可以要求取消這些訂閱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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