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與金融法典》L132-6 條 (2001年11月15日第2001-1062號法律第38條插入,2001年11月16日官方公報) 支付卡或提款卡持有人可以提出投訴的法定期限為自有爭議交易之日起七十天內。 可以根據合約延長期限,但從有爭議的行動開始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天。 您所需要做的就是以書面通知發證機構您的爭議。
後者必須在收到您的掛號信後一個月內將爭議金額重新存入您的帳戶(代碼 mon. 和 fin. art. L 132-4)。
《貨幣與金融法典》L132-6 條 (2001年11月15日第2001-1062號法律第38條插入,2001年11月16日官方公報) 支付卡或提款卡持有人可以提出投訴的法定期限為自有爭議交易之日起七十天內。 可以根據合約延長期限,但從有爭議的行動開始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天。 您所需要做的就是以書面通知發證機構您的爭議。
後者必須在收到您的掛號信後一個月內將爭議金額重新存入您的帳戶(代碼 mon. 和 fin. art. L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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